各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,市政府各工作部门、事企业单位:
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澳门金沙,澳门金沙官网加快推进“一件事一次办”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2〕32号)精神,加快推进“一件事一次办”,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,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
(一)工作目标。2022年底前,对照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基础清单(附件1、附件2),完成相关事项业务流程的优化整合,实现集成化办理,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主题式、套餐式服务。2025年底前,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,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,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澳门金沙,澳门金沙官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“一件事一次办”,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,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。
(二)重点任务。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为重点,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、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,推动关联性强、办事需求量大、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、跨层级事项集成化办理,实现“一件事一次办”。加快推进涉企事项“一件事一次办”,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到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,为企业提供开办、工程建设、生产经营、员工录用、注销等集成化办理服务。加快推进个人事项“一件事一次办”,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,为群众提供新生儿出生、入园入学、大中专学生毕业、就业、就医、婚育、扶残助困、军人退役、二手房交易及水电气联动过户、退休、身后等集成化办理服务。
(三)工作要求。坚持提质增效,按照最简、最优标准,推动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,强化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,减少办事环节、精简申请材料、压缩办理时限,实现企业群众办事由“多地、多窗、多次”向“一地、一窗、一次”转变,最大程度利企便民。坚持整体协同,加强统筹联动,整合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,实现申报、受理、联办、出件等环节密切衔接,构建高效快捷的“一件事一次办”办理机制。坚持需求导向,从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出发,精准匹配“企业个人需求侧”和“政务服务供给侧”,优化业务流程、打通业务系统、强化数据共享,推行集成化办理,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办事难、办事慢、办事繁的问题。
二、优化服务模式,加强支撑能力建设
(一)梳理事项清单。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责任单位围绕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,对照《企业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基础清单(2022年版)》(附件1)、《个人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基础清单(2022年版)》(附件2),分场景、分情形细化梳理全市统一的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清单。
(二)科学设计流程。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责任单位精简、整合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的申请材料,形成一张材料清单,并制作申报材料样式,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一套申请材料即可办理,实现“一表申请”。按照“减跑动、减时限、减材料,优化办事流程”的“三减一优”要求,梳理“一件事一次办”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要素,合理调整前后置顺序,科学整合业务、再造流程,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。
(三)规范办事指南。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责任单位梳理细化“一件事一次办”办事情形,明确事项办理层级,编制规范准确、清晰易懂的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,实现“一次告知”。通过政务服务平台、手机APP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布,做好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办理实施。
(四)线上线下融合。根据企业群众办事实际场景需要,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学设置“一件事一次办”综合受理窗口,鼓励向镇(街道)、便民服务中心延伸,全面推行“前台综合受理、后台分类审批”,实现“一窗受理”。要在市政务服务平台设置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专栏,并向政务服务移动端(含APP、小程序等)、集成化自助服务终端等拓展,加强业务协同、系统整合、数据共享,提升网上办理深度,实现“一网办理”。推进线下政务服务中心与线上平台深度融合,实现线上线下同一标准、同一流程、同质服务。
(五)明确监管责任。强化审管结合,按照“谁审批、谁负责,谁主管、谁监管”的原则,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。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责任单位制定“一件事一次办”各环节监管措施,明确监管主体及责任,确保事有人管、责有人负。
(六)推动系统建设。尽快建立数字化大厅,加快政务服务平台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办理系统建设,打通业务系统、强化数据共享、加强电子证照应用,实现“一件事一次办”跨部门、跨层级线上申办、自助申办。
三、靠实责任,强化协同配合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市政府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工作,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对接、数据共享、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保障。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和责任单建立协同推进机制,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、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,促进集成化办理服务提升。市政府办组织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推进任务落实,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,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和标准规范按时保质完成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办事指南制定和办理实施。相关责任单位要深入研究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涉及的相关业务,借鉴成熟经验做法,优化服务模式,做到“一件事一次办”好办、快办。
(二)积极宣传引导。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的宣传引导,通过政府网站、政务新媒体、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,做好政策解读,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应用水平。
(三)开展评价监督。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动“一件事”线上线下“一次办”的组织实施,推进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好差评工作,将“一件事一次办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,对工作推进不及时、工作落实不到位、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,将给予通报批评,并限期整改,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。
附件:1.企业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基础清单(2022
年版)
2.个人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基础清单(2022
年版)
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3年1月13日
附件1
企业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基础清单(2022年版)
序号 | 名称 | 涉及事项 | 责任单位 |
1 | 企业开办 | 企业设立登记 | 行政审批局 |
公章刻制备案 | 公安局 | ||
发票领用 | 税务局 | ||
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| 人社局 | ||
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| 公积金 | ||
2 | 企业准营(以餐饮店为例) | 食品经营许可 | 行政审批局 |
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、设施上悬挂、张贴宣传品审批 | 行政审批局 | ||
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| 消防救援大队 | ||
3 | 员工录用 | 就业登记 | 人社局 |
社会保障卡申领 | |||
档案的接收和转递(流动人员) | |||
职工参保登记(社会保险) | |||
职工参保登记(基本医疗保险) | 医保局 | ||
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| 公积金部 | ||
4 | 涉企不动产登记 | 不动产统一登记 | 不动产中心 |
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| 税务局 | ||
5 | 企业简易注销 | 税务注销 | 税务局 |
企业注销登记 | 行政审批局 |
附件2
个人政务服务“一件事一次办”事项基础清单(2022年版)
序号 | 名称 | 涉及事项 | 责任单位 | |
1 | 新生儿出生 |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| 卫健局 | |
预防接种证办理 | 卫健局、疾控中心 | |||
户口登记 | 公安局 | |||
城乡居民参保登记(基本医疗保险) | 医保办 | |||
社会保障卡申领 | 人社局 | |||
2 | 灵活就业 | 就业登记 | 人社局 | |
档案的接收和转递(流动人员) | ||||
社会保险登记 | ||||
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| 医保局 | |||
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| 税务局 | |||
3 | 公民婚育 |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| 民政局 | |
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| 公安局 | |||
户口迁移 | ||||
生育登记 | 卫健局 | |||
4 | 扶残助困 | 残疾人证办理 | 残联 | |
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| 民政局 | |||
低保、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| 医保局 | |||
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| 人社局 | |||
5 | 军人退役 | 退役报道 | 退役军人事务局 | |
户口登记(退役军人恢复户口) | 公安局 | |||
核发居民身份证 | ||||
预备役登记 | 人武部 | |||
社会保险登记 | 人社局 | |||
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| ||||
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| 医保局 | |||
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| ||||
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| 退役军人事务局 | |||
6 |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|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| 并行办理 | 住建局 |
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| 税务局 | |||
不动产统一登记 | 不动产中心 | |||
电表过户 | 供电公司 | |||
水表过户 | 水务局 | |||
天然气过户 | 天然气公司 | |||
7 | 企业职工退休 | 职工正常退休(职)申请 | 人社局 | |
职工提前退休(退职)申请 | ||||
职工参保登记(基本医疗保险) | 医保局 | |||
住房公积金提取(离休、退休) | 公积金 | |||
8 | 公民身后 | 出具死亡证明(正常死亡) | 卫健局 | |
出具死亡证明(非正常死亡) | 公安局 | |||
出具火化证明 | 民政局 | |||
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(基本医疗保险) | 医保办 | |||
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(养老保险) | 人社局 | |||
遗属待遇申领 | ||||
死亡、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| 公安局 | |||
注销驾驶证 | ||||
住房公积金提取(死亡) | 公积金 |